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3號
MLDV,106,司,3,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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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萬榮勳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終結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 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 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 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定 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 件,查本件聲請人固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提出清算終結聲 請狀並附上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 產分配表、財產目錄表等結算表冊。惟聲請人並未就上開清 算表冊提出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 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是聲請人應予以補正提出。三、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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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