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08號
MLDV,105,訴,508,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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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周華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08 號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徐盛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106 年1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
8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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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