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88號
MLDV,105,補,1288,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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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林美鵑即德茂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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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