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73號
MLDV,105,補,1273,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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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張郁涵
原   告 林賴麗蘭
被   告 傅源榮
      鄭傅桂香
      林傅美榮
      陳亮高
      陳朝洸
      陳道嫻
      陳慧根
      陳泮文
      徐莊婷
      徐莊嬣
      陳溫楚珍
      陳朝棟
      陳朝彬
      陳博文
      陳朝士
      陳朝元
      陳希文
      陳敏文
      陳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查原告請求被告傅源榮等19人先就被繼承人傅增房設定於其等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合稱
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
謄本之記載分別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系
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
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經核如附表一所示;地價核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土地
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 年租金
15倍為準,合計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5,82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
│編│     地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        價額        │
│號│(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⒈│     153     │張郁涵 │25坪,約│ 3,840  │       317,338元       │
├─┼───────────┼────┤82.64 平├─────┼──────────────────┤
│⒉│     154     │林賴麗蘭│方公尺 │ 4,580  │       378,491元       │
├─┴───────────┴────┴────┴─────┼──────────────────┤
│                           合計│       695,829元       │
└─────────────────────────────┴──────────────────┘
附表二:
┌─┬───────────┬────┬────┬─────┬─────────────┐
│編│     地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地價      │
│號│(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    │    │(元/ ㎡)│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⒈│     153     │張郁涵 │25坪,約│ 21,800 │    1,801,552元    │
├─┼───────────┼────┤82.64 平├─────┼─────────────┤
│⒉│     154     │林賴麗蘭│方公尺 │ 25,410 │    2,099,882元    │
├─┴───────────┴────┴────┴─────┼─────────────┤
│                           合計│    3,901,43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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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