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張郁涵
原 告 林賴麗蘭
被 告 傅源榮
鄭傅桂香
林傅美榮
陳亮高
陳朝洸
陳道嫻
陳慧根
陳泮文
徐莊婷
徐莊嬣
陳溫楚珍
陳朝棟
陳朝彬
陳博文
陳朝士
陳朝元
陳希文
陳敏文
陳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查原告請求被告傅源榮等19人先就被繼承人傅增房設定於其等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合稱
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
謄本之記載分別為「空白」、「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系
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
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經核如附表一所示;地價核定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土地
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 年租金
15倍為準,合計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5,82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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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地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 價額 │
│號│(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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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153 │張郁涵 │25坪,約│ 3,840 │ 317,338元 │
├─┼───────────┼────┤82.64 平├─────┼──────────────────┤
│⒉│ 154 │林賴麗蘭│方公尺 │ 4,580 │ 378,491元 │
├─┴───────────┴────┴────┴─────┼──────────────────┤
│ 合計│ 695,829元 │
└─────────────────────────────┴──────────────────┘
附表二:
┌─┬───────────┬────┬────┬─────┬─────────────┐
│編│ 地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地價 │
│號│(苗栗縣公館鄉館聖段)│ │ │(元/ ㎡)│ (權利範圍×公告現值)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⒈│ 153 │張郁涵 │25坪,約│ 21,800 │ 1,801,552元 │
├─┼───────────┼────┤82.64 平├─────┼─────────────┤
│⒉│ 154 │林賴麗蘭│方公尺 │ 25,410 │ 2,099,882元 │
├─┴───────────┴────┴────┴─────┼─────────────┤
│ 合計│ 3,901,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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