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09號
MLDV,105,補,1209,2017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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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盛為
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
被   告 徐進燕
      徐進龍
      謝承益
      謝德春
      謝淑玲
      謝欣庭
      徐淑芬
      徐月嬌
      徐瑞娥
      徐木春
      徐振華
      徐韻如
      徐玉吉
      徐玉梅
      徐茂芳
      徐彥生
      徐通展
      徐嘉敏
      徐家鈴
      徐茂忠
      鍾美蘭
      徐振聲
      徐振通
      徐泓通
      徐瑞文
      徐金文
      古徐申妹
      温永華
      温秋月
      温秋香
      温秋容
      溫秋瑛
      倪徐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
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塗銷被繼承人徐秀河設定
於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
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手抄本、土地登
記簿謄本及系爭土地105 年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系爭土地係以每
年該土地之田賦即地價稅計算租金等語,是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
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322,400 元【計算式:年租金488,
160 元15=7,322,400 元】,另地價為49,188元【計算式: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8.67平方公尺
=49,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
倍已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地價49,188元為準,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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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