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曾木林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被 告 曾碧蓮
曾凱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秋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
6,545 元(參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84 號裁定意旨,以
原告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048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3,048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