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46號
MLDV,105,司聲,246,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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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麗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相 對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 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 第4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 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 進行攻防,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 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經本院以105 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准許後,聲請本院以 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146 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 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提起訴訟 ,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審理中, 嗣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就假扣押請求部分為訴之追加, 此經本院調取上揭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即債務人)於 訴訟係屬中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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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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