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1號
MLDV,103,訴,241,2017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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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77,5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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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