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誌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誌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誌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1 年3 月、3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6 年1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0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107 年4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