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暨
受 刑 人 李念祖
具 保 人 林宏興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沒入保證金案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林宏興繳 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又受刑人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0 5 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有 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 份在卷足憑。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0月 17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然因受刑人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 年12月14日中檢宏執富105 執助2036字第134062號函等在 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