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59號
MLDM,105,訴,459,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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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號
被   告 陳騰鴻
選任辯護人 陳賜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騰鴻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騰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 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將其 收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06 年1 月5 日訊問後,認本案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均為重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 徒刑,被告面臨刑責加身,有趨吉避凶、潛藏逃亡及脫免審 判之可能性遽增,如令被告具保在外其仍有逃亡之虞,顯難 確保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審判及執行,故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若命其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程 序之順利進行,是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6 年 1 月2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至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時表示被告母親重病,希望能讓被告 交保,並與被告女友成婚,且處理母親照顧事宜等語,核與 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消滅無涉,且被告之母親目前係 由被告之女友照料,暫時不需要社會局派人協助照顧等情, 經被告供承在案,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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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