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45號
MLDM,105,訴,345,20170117,2

1/3頁 下一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水良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6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傅水良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傅水良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且 不得販賣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之偽藥,竟基於非法執行 醫療業務及販賣偽藥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苗栗 縣○○市○○路000 號「國揚國術館」內,以「傅才哥」為 名,為如附表一所示病患為診療、給藥等醫療行為,而執行 醫療業務,並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以合法中藥製劑混合而成之 藥方偽藥(例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予上開病患,收取如附 表一所診療費與藥方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611,15 0 元)。嗣經警方於105 年3 月21日下午1 時20分許,持搜索 票至上開國術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傅水良所有、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傅水良本案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並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 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18號卷,下稱偵 卷,第90頁至第97頁、第116 頁反面;本院卷第38頁、第42 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核與證人陳育晶、彭秋香、劉錦文 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6頁至 第19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83頁至同頁反面、第116 頁反 面),並有國揚國術館名片影本、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204 號搜索票影本、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工作現場紀錄表、台 北市國術會證書、團體會員登記證書、永久會員證書、衛生 福利部105 年5 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722號函及照片等 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4頁、第33頁、第42頁至第71頁、第 80頁至第81頁、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06 頁反 面、第124 頁),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至被告收取之確切診療 費與藥方金額,經核如附表二編號38所示簿冊後,認起訴書 有誤、漏載之處,爰均更正如附表一所示,併此敘明。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業於104 年12月2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月4 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 、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同條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 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 併科罰金刑刑度。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 ⒉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 」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



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 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 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 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 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醫師法 第28條業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2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 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在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 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合於第11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臨 時施行急救」,而該條修正立法說明略謂:「104 年12月 30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刑法修正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 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 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105 年7 月1 日刑法沒 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 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 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依修正後刑法 第38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 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 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則原條文本文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其沒 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 ,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 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 ,足見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 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醫師法第28 條規定,併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醫上訴字第3 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 不問是主要或附屬業務,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 療行為均屬之,且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即屬醫療業務 。又醫療業務之認定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述醫療行為 是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



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 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 一部的總稱(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病患診療、給藥等行為, 均屬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 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及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再按不具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是否亦觸犯詐欺罪名,應視具體情形決之,如其醫術低 劣,竟假冒醫師之名義,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低劣之醫療 品質,冒充合格醫師之醫療品質,使病患陷於錯誤而就診, 以詐取不相當之醫療費用時,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 1 項外,自亦應負詐欺罪責(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2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以低劣醫療 品質詐取不相當之醫療費用之情事,自難論以詐欺取財罪, 附此敘明。
㈢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所謂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 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次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 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 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 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 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 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 為已足(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103 年度台上 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先 後執行醫療行為及販賣偽藥等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之 持續、複次行為,相互間具有目的、手段關係,縱有多次執 行醫療行為及販賣偽藥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臺灣高等法院10 5 年度醫上訴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



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 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 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 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 94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5863號刑事判決意旨)。是被告出 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目的,在為如附表一所示病患診療過 程中販賣偽藥,以完成執行醫療業務行為並遂行販賣偽藥行 為,其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販賣偽藥犯行間,行為局部同一 ,犯罪目的單一,且相互間具有目的、手段關係,如予數罪 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係同一行為 ,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10 5 年度醫上訴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販賣偽藥長達數年,嚴重影 響大量病患權益,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並損及巿場流通藥品品質,可能危害求診病患身體健康, 所為均實屬可議,情節非輕,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期間、獲利,且領有大陸地區之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國 際中醫師證書(見偵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11 頁至第 113 頁),應有相當中醫學識,與全無中醫學識而非法執行 醫療業務者相較,違法程度尚有不同,及坦承犯行之態度, 暨自承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領有國民年金之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㈥沒收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修 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 正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經查:
⒈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所示診療費與藥方金額共計3,61 1,150 元,數額甚鉅,併考量被告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販賣 偽藥之期間非短,且以此為業,犯案情節難認輕微,故為貫 徹澈底追討犯罪所得,而符合公平正義之立法目的,尚難以 被告身體狀況及資產甚微為由(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80頁反 面),即認本案有執行沒收將造成超出目的之苛刻後果,是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



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 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 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 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 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含偽藥),均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一
┌────────┬────┬────────┬─────────┬─────────┐
│日期 │病患姓名│病名、病灶、藥方│診療費與藥方金額 │資料所在位置 │
│ │ │ │ │(附表二編號38) │
├────────┼────┼────────┼─────────┼─────────┤
│100 年5 月7 日、│李元朋 │座骨神經盤 │7,72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 頁│
│100 年5 月10日 │ │ ├─────────┤ │
│ │ │ │備註: │ │
│ │ │ │5 月7 日3,100 元;│ │
│ │ │ │5 月10日4,620 元。│ │
├────────┼────┼────────┼─────────┼─────────┤
│100 年5 月7 日、│黃英嬌 │腳部、兩腳傷、藥│18,0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 頁│
│100 年5 月12日、│ │膏、座骨神經、特├─────────┤ │
│100 年6 月5 日 │ │藥粉 │備註: │ │
│ │ │ │5 月7 日4,400 元;│ │
│ │ │ │5 月12日4,400 元;│ │
│ │ │ │6 月5 日9,200 元。│ │
├────────┼────┼────────┼─────────┼─────────┤
│100 年5 月7 日、│彭新霖 │腳兩中傷、藥膏、│12,2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 頁│
│100 年5 月15日 │ │肝丸、藥粉 ├─────────┤ │
│ │ │ │備註: │ │
│ │ │ │5 月7 日4,400 元;│ │
│ │ │ │5 月15日7,800 元。│ │
├────────┼────┼────────┼─────────┼─────────┤
│100 年5 月9 日、│黃冬祿 │筋骨散、中氣湯、│10,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9頁│
│100 年6 月17日 │ │肝粉、六味、藥膏├─────────┤ │
│ │ │ │備註: │ │
│ │ │ │5 月9 日4,200 元;│ │
│ │ │ │6 月17日6,300 元。│ │
├────────┼────┼────────┼─────────┼─────────┤
│100 年5 月9 日、│李安景 │腰骨、神經盤、肝│24,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0頁│
│100 年6 月20日、│ │丸、中氣、藥粉 ├─────────┤ │
│100 年6 月22日、│ │ │備註: │ │
│100 年6 月30日、│ │ │5 月9 日6,200 元;│ │
│ │ │ │6 月20日2,100 元;│ │
│ │ │ │6 月22日2,300 元;│ │
│ │ │ │6 月30日14,000元。│ │
├────────┼────┼────────┼─────────┼─────────┤
│100 年5 月21日 │孫先生 │中氣、筋骨、藥膏│3,7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 頁│




├────────┼────┼────────┼─────────┼─────────┤
│100 年5 月21日 │孫小弟 │中氣傷、筋絡 │2,1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5 頁│
├────────┼────┼────────┼─────────┼─────────┤
│100 年5 月22日 │劉慧初 │腳部傷、骨頭傷、│4,6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6 頁│
│ │ │藥膏 │ │ │
├────────┼────┼────────┼─────────┼─────────┤
│100 年5 月23日、│陳正雄 │手部傷、藥膏、藥│8,2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7 頁│
│100 年5 月31日 │ │粉 ├─────────┤ │
│ │ │ │備註: │ │
│ │ │ │5 月23日4,000 元;│ │
│ │ │ │5 月31日4,200 元。│ │
├────────┼────┼────────┼─────────┼─────────┤
│100 年5 月23日 │陳俊光 │座骨神經盤、中氣│2,8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8 頁│
│ │ │ │ │ │
│ │ │ │ │ │
├────────┼────┼────────┼─────────┼─────────┤
│100 年5 月24日、│徐德旺 │腳部傷 │7,3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9 頁│
│100 年6 月4 日 │ │ ├─────────┤ │
│ │ │ │備註: │ │
│ │ │ │5 月24日3,100 元;│ │
│ │ │ │6 月4 日4,200 元。│ │
├────────┼────┼────────┼─────────┼─────────┤
│100 年5 月24日、│余秀鳳 │中氣膏肓傷、座骨│18,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0頁│
│100 年5 月31日、│ │神經盤、腳部傷、├─────────┤ │
│100 年6 月3 日 │ │十六味六味丸、特│備註: │ │
│ │ │藥粉 │5 月24日5,400 元;│ │
│ │ │ │5 月31日9,000 元;│ │
│ │ │ │6 月3 日4,200 元。│ │
├────────┼────┼────────┼─────────┼─────────┤
│100 年6 月3 日 │陳瓊文 │筋骨粉、中氣粉、│5,1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1頁│
│ │陳智詢 │肝丸 │ │ │
├────────┼────┼────────┼─────────┼─────────┤
│100 年6 月3 日、│賴紫瀅 │腰骨、中氣、生肉│4,9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2頁│
│100 年8 月3 日 │ │藥 ├─────────┤ │
│ │ │ │備註: │ │
│ │ │ │6 月3 日2,100 元;│ │
│ │ │ │8 月3 日2,800 元。│ │
├────────┼────┼────────┼─────────┼─────────┤
│不詳、 │李月玲 │龍骨傷、中氣、藥│23,8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3頁│
│100 年6 月12日、│ │丸、六味湯、生肉├─────────┤ │




│100 年6 月22日、│ │粉 │備註: │ │
│ │ │ │不詳4,700 元; │ │
│ │ │ │6 月12日7,300 元;│ │
│ │ │ │6 月22日16,100元。│ │
├────────┼────┼────────┼─────────┼─────────┤
│100 年6 月5 日、│陳元銘 │座骨神經盤、特粉│17,4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4頁│
│100 年6 月13日、│ │、筋骨、生肉特粉├─────────┤ │
│100 年6 月22日、│ │ │備註: │ │
│ │ │ │6 月5 日2,600 元;│ │
│ │ │ │6 月13日2,300 元;│ │
│ │ │ │6 月22日12,500元。│ │
├────────┼────┼────────┼─────────┼─────────┤
│100 年6 月5 日、│柳雪惠 │筋骨傷、手部、腰│11,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5頁│
│100 年6 月8 日、│ │部、特粉、筋骨、├─────────┤ │
│100 年6 月17日、│ │生肉粉 │備註: │ │
│100 年6 月20日 │ │ │6 月5 日2,900 元;│ │
│ │ │ │6 月8 日2,300 元;│ │
│ │ │ │6 月17日4,100 元;│ │
│ │ │ │6 月20日2,300 元。│ │
├────────┼────┼────────┼─────────┼─────────┤
│100 年6 月6 日、│李世璽、│二十四味百步回雲│28,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6頁│
│100 年6 月17日 │李世翔 │散、藥膏 ├─────────┤ │
│ │ │ │備註: │ │
│ │ │ │6 月6 日、17日各 │ │
│ │ │ │14,300元。 │ │
├────────┼────┼────────┼─────────┼─────────┤
│100 年6 月7 日、│陳健雄 │腳部傷、座骨神經│23,2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7頁│
│100 年6 月18日、│ │盤 ├─────────┤ │
│100 年6 月30日、│ │ │備註: │ │
│100 年7 月11日 │ │ │6 月7 日、18日、30│ │
│ │ │ │日、7 月11日各 │ │
│ │ │ │5,800 元。 │ │
├────────┼────┼────────┼─────────┼─────────┤
│100 年6 月10日 │吳月照 │座骨神經盤 │3,3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1頁│
├────────┼────┼────────┼─────────┼─────────┤
│100 年6 月10日、│余家宏 │座骨神經盤、中氣│13,1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2頁│
│100 年6 月17日、│ │湯、生肉藥粉 ├─────────┤ │
│100 年6 月24日、│ │ │備註: │ │
│ │ │ │6 月10日5,400 元;│ │
│ │ │ │6 月17日3,300 元;│ │




│ │ │ │6 月24日4,400 元。│ │
├────────┼────┼────────┼─────────┼─────────┤
│100 年6 月11日 │林義主 │兩腳部傷、座骨神│4,1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3頁│
│ │ │經盤、中氣散 │ │ │
├────────┼────┼────────┼─────────┼─────────┤
│100 年6 月11日、│郭碧霞 │龍骨傷、座骨神經│8,0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4頁│
│100 年6 月25日 │ │盤、中氣散、生肉├─────────┤ │
│ │ │粉、肝丸 │備註: │ │
│ │ │ │6 月11日2,800 元;│ │
│ │ │ │6 月25日5,200 元。│ │
├────────┼────┼────────┼─────────┼─────────┤
│100 年6 月12日、│林宗南 │座骨神經盤、中氣│14,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5頁│
│100 年6 月15日 │ │湯、六味 ├─────────┤ │
│ │ │ │備註: │ │
│ │ │ │6 月12日9,200 元;│ │
│ │ │ │6 月15日5,300 元。│ │
├────────┼────┼────────┼─────────┼─────────┤
│100 年6 月12日、│江瑔月 │中氣湯、龍骨、座│12,8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6頁│
│100 年7 月7 日 │ │骨神經盤、肝丸 ├─────────┤ │
│ │ │ │備註: │ │
│ │ │ │6 月12日5,400 元;│ │
│ │ │ │7 月7 日7,400 元。│ │
├────────┼────┼────────┼─────────┼─────────┤
│100 年6 月12日、│賴麗虹 │大骨盤、中氣湯、│20,2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7頁│
│100 年6 月22日、│ │生肉粉、筋骨、膏├─────────┤ │
│100 年11月3 日 │ │肓 │備註: │ │
│ │ │ │6 月12日4,900 元;│ │
│ │ │ │6 月22日2,300 元;│ │
│ │ │ │11月3 日13,000元。│ │
├────────┼────┼────────┼─────────┼─────────┤
│100 年6 月12日、│陳冠良 │龍骨、座骨神經盤│31,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8頁│
│100 年6 月20日、│ │、中氣、生肉藥粉├─────────┤ │
│100 年7 月3 日 │ │ │備註: │ │
│ │ │ │6 月12日4,900 元;│ │
│ │ │ │6 月20日4,300 元;│ │
│ │ │ │7 月3 日22,400元。│ │
├────────┼────┼────────┼─────────┼─────────┤
│不詳、 │余秋玉 │腳部傷、中氣、座│9,2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18頁│
│100 年6 月13日 │ │骨神經盤、藥丸、├─────────┤ │
│ │ │六味 │備註: │ │




│ │ │ │不詳5,900 元; │ │
│ │ │ │6 月13日3,300 元。│ │
├────────┼────┼────────┼─────────┼─────────┤
│100 年6 月13日、│林宗昱 │龍骨、中氣、坐骨│24,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29頁│
│100 年6 月22日 │ │、二十四味回雲散├─────────┤ │
│ │ │、六味 │備註: │ │
│ │ │ │6 月13日7,500 元;│ │
│ │ │ │6 月22日17,000元。│ │
├────────┼────┼────────┼─────────┼─────────┤
│100 年6 月13日、│曾運塩 │腳大骨 │4,6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0頁│
│不詳 │ │ ├─────────┤ │
│ │ │ │備註: │ │
│ │ │ │6 月13日2,300 元;│ │
│ │ │ │不詳2,300 元。 │ │
├────────┼────┼────────┼─────────┼─────────┤
│100 年6 月13日 │黃秀珍 │筋骨散 │2,1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1頁│
├────────┼────┼────────┼─────────┼─────────┤
│100 年6 月14日、│張世霖 │座骨神經盤、中氣│23,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2頁│
│100 年6 月20日、│ │散、生肉藥丸、筋├─────────┤ │
│100 年6 月25日、│ │骨 │備註: │ │
│100 年7 月6 日、│ │ │6 月14日5,400 元;│ │
│100 年8 月26日 │ │ │6 月20日5,300 元;│ │
│ │ │ │6 月25日4,400 元;│ │
│ │ │ │7 月6 日6,700 元;│ │
│ │ │ │8 月26日6,700 元。│ │
├────────┼────┼────────┼─────────┼─────────┤
│100 年6 月16日、│賴木枝 │座骨神經盤、中氣│29,9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3頁│
│100 年6 月22日、│ │湯、兩腳傷、生肉├─────────┤ │
│100 年6 月23日、│ │藥丸、筋骨 │備註: │ │
│100 年7 月2 日、│ │ │6 月16日6,000 元;│ │
│100 年7 月3 日 │ │ │6 月22日2,300 元;│ │
│ │ │ │6 月23日7,000 元;│ │
│ │ │ │7 月2 日4,600 元;│ │
│ │ │ │7 月3 日10,000元。│ │
├────────┼────┼────────┼─────────┼─────────┤
│100 年6 月16日 │林鳳嬌 │兩腳傷 │3,2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4頁│
├────────┼────┼────────┼─────────┼─────────┤
│100 年6 月18日、│沈淑娟 │座骨神經盤、中氣│9,7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6頁│
│100 年6 月29日 │ │丸、手部傷 ├─────────┤ │
│ │ │ │6 月18日5,300 元;│ │




│ │ │ │6 月29日4,400 元。│ │
├────────┼────┼────────┼─────────┼─────────┤
│100 年6 月20日 │林瑞檳 │手部傷 │2,5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7頁│
├────────┼────┼────────┼─────────┼─────────┤
│100 年6 月21日 │黃綉媚 │座骨神經盤、手部│6,8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5頁│
├────────┼────┼────────┼─────────┼─────────┤
│100 年6 月22日 │黃詩婷 │座骨神經盤、肝丸│4,4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8頁│
├────────┼────┼────────┼─────────┼─────────┤
│100 年6 月22日、│戴秀真 │座骨神經盤、手部│14,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39頁│
│100 年6 月26日、│ │傷、龍骨、中氣粉├─────────┤ │
│100 年6 月29日 │ │、生肉藥粉 │備註: │ │
│ │ │ │6 月22日6,600 元;│ │
│ │ │ │6 月26日3,300 元;│ │
│ │ │ │6 月29日4,600 元。│ │
├────────┼────┼────────┼─────────┼─────────┤
│100 年6 月22日、│姚姵羽 │中氣粉、龍骨粉、│19,5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0頁│
│100 年6 月26日、│ │脊山粉、生肉藥粉├─────────┤ │
│100 年6 月29日、│ │ │備註: │ │
│100 年7 月11日 │ │ │6 月22日5,900 元;│ │
│ │ │ │6 月26日3,300 元;│ │
│ │ │ │6 月29日4,400 元;│ │
│ │ │ │7 月11日5,900 元。│ │
├────────┼────┼────────┼─────────┼─────────┤
│100 年6 月22日、│黃振銘 │龍骨、座骨神經盤│25,2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1頁│
│100 年6 月27日、│ │、肝丸、生肉藥丸├─────────┤ │
│100 年7 月12日、│ │ │備註: │ │
│100 年8 月30日 │ │ │6 月22日3,300 元;│ │
│ │ │ │6 月27日5,600 元;│ │
│ │ │ │7 月12日2,300 元;│ │
│ │ │ │8 月30日14,000元。│ │
├────────┼────┼────────┼─────────┼─────────┤
│100 年6 月24日、│張三郎 │胃不順、手部傷、│8,0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2頁│
│100 年6 月27日 │ │中氣、筋骨傷、藥├─────────┤ │
│ │ │粉、肝丸 │備註: │ │
│ │ │ │6 月24日、27日各 │ │
│ │ │ │4,000 元。 │ │
├────────┼────┼────────┼─────────┼─────────┤
│100 年6 月25日、│黃秀英 │座骨神經盤、中氣│20,6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3頁│
│100 年6 月29日、│ │湯、生肉粉 ├─────────┤ │
│100 年7 月3 日、│ │ │備註: │ │




│100 年7 月9 日、│ │ │6 月25日4,700 元;│ │
│100 年7 月18日、│ │ │6 月29日2,800 元;│ │
│100 年8 月1 日 │ │ │7 月3 日4,700 元;│ │
│ │ │ │7 月9 日、18日、8 │ │
│ │ │ │月1 日各2,800元。 │ │
├────────┼────┼────────┼─────────┼─────────┤
│100 年6 月30日 │羅粘碧 │腳部兩腳、腰骨 │3,8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5頁│
├────────┼────┼────────┼─────────┼─────────┤
│100 年6 月30日、│羅鳳珠 │筋骨、座骨神經盤│11,400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6頁│
│100 年7 月5 日、│ │、中氣丸、生肉藥├─────────┤ │
│100 年7 月20日、│ │粉 │備註: │ │
│ │ │ │6 月30日5,200 元;│ │
│ │ │ │7 月5 日、20日各 │ │
│ │ │ │3,100 元。 │ │
├────────┼────┼────────┼─────────┼─────────┤
│100 年6 月30日 │徐慶宗 │兩腳受傷 │3,1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7頁│
├────────┼────┼────────┼─────────┼─────────┤
│100 年6 月30日 │陳村和 │腰骨、座骨神經盤│2,800 元 │大方融資②本第48頁│
├────────┼────┼────────┼─────────┼─────────┤
│100 年7 月1 日 │曾玉珍 │腰骨、龍骨、中氣│4,900 元 │大方融資③本第1 頁│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