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一二四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拾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業務員,於民國八十七 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台北市○○街三十三巷一號三樓,自任會 首,原並未徵得癸○○、庚○○、戊○○、丙○○(原名張蕙瑛)之同意,虛列 其等名義為會員,召集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五日止,連會首共二十五會,每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許在上址開標,採內標 方式,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活會會員每次需繳納金額三萬元扣除標金後 之會款,死會會員則每期分別繳納三萬元與會首,再由會首轉交得標人。詎乙○ ○於上開標會期間,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之第二會、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之第五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第八會及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會,在前開投標地點,利用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 會員間欠缺聯繫不知其他會員真實姓名之機會,連續四次在空白紙上偽造癸○○ 、庚○○、戊○○、張蕙瑛之署押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金而具投標單之型式,再 由乙○○持該偽造之投標單參加由其本人主持之開標,而予以投標行使,因標息 最高而得標,嗣乙○○即向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佯稱分係癸○○、庚○○、戊○ ○、張蕙瑛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不疑有詐,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活會會款予 乙○○,因而詐得會款共一百五十三萬六千六百元(死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 交予會首之金額非詐欺所受損害,不予計入。而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對象,為尚 存之活會會員,其每次冒標所詐得會款之總額{計算方式為:(標金-標息)× 虛構會員以外之活會人數},分別詳如附表二所載;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會員及 所詐得款項,詳如附表三所載),足以生損害於癸○○、庚○○、戊○○、丙○ ○(原名張蕙瑛)及其他活會之會員。乙○○因無力支撐上開互助會會款,迨至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十四次標會因得標之會員林儉遲遲未能拿到會款,發覺 有異,經活會會員甲○○、丁○○、己○○、壬○○等人,打電話向癸○○、庚 ○○、戊○○、丙○○等人查詢,經該四人一致指陳未曾加入上開互助會,始知 受騙。
二、乙○○係設於台北市○○路一九二號十二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為求增加業績,另行起意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在上址公司內,明知黃偉賢及其母親壬○○並無投保意願,竟偽造黃偉賢為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之「國泰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 0000號)、「保本111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 00號)及「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 000號),並在各該要保書上偽造「黃偉賢」及法定代理人「壬○○」之署名 (如附件一所示)及盜蓋原替壬○○丈夫黃文傑保險所持有保管中之「壬○○」 印文各一枚後,持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足以生損害於黃偉賢、壬○○及國泰人 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內容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壬○○於同年八月間收到國泰人壽 公司之繳費通知書始發覺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甲○○、丁○○、己○○、壬○○等人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乙○○冒名標會部分:
(一)訊之被告乙○○固坦承冒用庚○○、戊○○、癸○○、丙○○(原名張蕙瑛) 等人名義為會員並標走會款,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因 為欠他們錢,標會是要還他們錢,每期會錢都是我繳的,後來是因為羅太太( 林金治)參加二會,標走一會後說另一會她不要了,所以才造成問題。且癸○ ○、庚○○、戊○○、丙○○(原名張蕙瑛)先前有同意入會,後來又反悔, 但因伊已製作會單完畢,故而未將其等刪除,目前大多會員已解決,只剩下告 訴人這四會云云。
(二)惟查,系爭互助會之投標方式係以標單上記載會員名稱及投標金額一節,已經 被告迭於偵審中自白在卷,而被告右揭虛列癸○○等人為互助會員,再偽造渠 等之標單冒標互助會之情事,業據告訴人甲○○、丁○○、己○○、壬○○等 人於偵查中指訴綦詳,而證人庚○○、丙○○、戊○○均於偵查中證稱:未曾 參加被告召集之互助會,並且不知道被告利用渠等名義標會等語,證人戊○○ 復証稱:其妻癸○○亦未曾參與係爭互助會,亦不知被告冒名標會等語(參見 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明確,此外,復有互助會名 單、各期標金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參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 第七頁至第十頁),佐以被告先於召集互助會之初即虛以庚○○、戊○○、癸 ○○、張蕙瑛名義為會員,進於會期中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連續將虛 列之癸○○名義等四會會款全部標走,該互助會旋即倒會,其於召會冒名標會 之際顯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灼然,所辯無礙其應負之罪責,委無足採,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偽造壽險要保書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前揭要保書及其上「黃偉賢」及「壬○○」之署名、「 壬○○」之印文均為其書寫及以原替壬○○丈夫黃文傑保險所持有保管中壬○ ○之印章蓋印,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是當初壬○○投保她先生 保險時要求一併投保他兒子黃偉賢,以作為她女兒辛○○進入國泰人壽公司之 業績,此事黃偉賢、壬○○均知情,且黃偉賢之個人資料也是辛○○所提供,
黃偉賢之保費則由伊原為壬○○丈夫黃文傑投保可得佣金中幫忙支付,壬○○ 亦於刑事告訴狀自承八十七年八月間即收到保險公司之通知而知情云云。(二)惟查,被告確係未徵得黃偉賢及壬○○同意而偽造黃偉賢名義要保書並盜蓋壬 ○○印文情事,已據告訴人壬○○指訴明確,並經證人即壬○○之子黃偉賢結 證明確(參見原審卷第四十八頁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第八十五頁八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互核相符,且有本院向國泰人壽公司函查 之八十九年十月日國泰字第八九一000七三號所附「國泰美滿人生202終身 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號)、「保本111終身壽險 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及「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 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等壽險要保書影本在卷 (參見原審卷第三十至三十九頁)可稽;佐以證人即黃美華之女辛○○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確於八十七年五月初至同年七月十日左右,在 國泰人壽學習,因尚未考上執照不是他們員工,且應公司要求我提供包括胞弟 黃偉賢在內之親友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也有提供 黃偉賢工作地點、職業等資料給被告,以便公司派人前去招攬保險」、「我認 為他們會另外派人去拜訪,取得投保人之同意這是必要之程序」、「當時乙○ ○有跟我提希望保我弟弟的壽險,我當時有說問我弟弟,我沒有答應邱可以幫 我弟弟投保」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反面 、第二十三頁、原審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再參諸被告於本院 調查時供稱:我幫他弟投保,我有到他家裡講,他們說還要考慮,沒有說同意 或不同意等語(參見原審卷第十八頁背面原審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足徵與上揭證人所供證相符,被告於本院嗣雖翻異前供,要與事實不符, 且證人壬○○事後知悉之時間,亦與被告既成之犯行無涉,是被告所辯顯係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 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 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 繳納之會款(至民法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就會員與會首、 會員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略有調整,然於本件係於民法債編修正前即已成 立之犯罪,就被害人及所詐得金額之認定不生影響)。又按民間互助會之會員於 空白紙上書寫競標會員姓名及一定之金額出示以競標,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 ,即表示該會員擬以該金額為利息競標,該「標單」即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準文書。茲本件被告乙○○先後數次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癸○○等人之標單持 以行使以供詐取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先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 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又被告均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同時有多數人被害,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按已得標 之死會會員,依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 故會首冒名盜標,對於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並無詐欺可言)。再被告復以行使偽 造標單之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偽造黃偉賢之壽險要保書,再持以向國泰人壽公司行使 之行為,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 造「黃偉賢」「壬○○」署名、盜蓋「壬○○」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同時、地偽造三份壽險要保書,同時侵害黃偉賢及詹義華之法益,為想 像競合犯,從一重偽造私文書論處,再被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二罪,罪名有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計算被告冒標所詐得之 金額計算方式,係以(標金-標息)×活會人數+(標金-標息)×之前被冒標 人數,然被告虛構癸○○、庚○○、戊○○、張蕙瑛為會員,該等人自不應計算 在活會之列,原審仍計算為被冒標詐欺金額之列,顯有不當。被告仍執陳詞上訴 ,固無理由,惟原審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 係屬初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已與部分會員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第二項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且被告就互助 會部分已與大部分之活會會員和解,而被害人甲○○、丁○○、己○○、壬○○ 部分,亦曾以每人四十二萬元和解而簽發本票,嗣因被告無力清償,該等被害人 已申請法院拍賣被告名下之財產,而會員林郭儉亦與被告和解設定抵押權,此有 被告提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和解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 參見原審卷第六十六至六十八頁)可查,而被告偽造黃偉賢壽險要保書部分,亦 係其支付保險費,本身並無任何利益可言,其經此刑之訴追、判刑後,應知警剔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三年 ,以勵自新。
五、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系爭三份要 保書及其上盜蓋「壬○○」印文各一枚,因要保書已交回國泰人壽公司而非屬被 告所有,且盜蓋之印文非屬依法得諭知沒收之物,自無庸宣告沒收。再互助會部 分所偽造癸○○、庚○○、戊○○、張蕙瑛名義之標單四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已丟棄滅失,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其上偽造之癸○○等四人之署押共計四枚部分,亦無庸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 台北市○○街三十三巷一號三樓,自任會首,原並未徵得癸○○、庚○○、戊○ ○、丙○○(原名張蕙瑛)之同意,虛列其等名義為會員,佯向會員招攬互助會 ,因認被告於召會之初即具有詐欺犯行云云。然查,被告堅稱癸○○、庚○○、 戊○○、丙○○(原名張蕙瑛)均為其親戚朋友,先前有同意入會,後來又反悔
,但因伊已製作會單完畢,故而未將其等刪除等語,雖該等被列名之證人未證明 曾有同意之事實,然從其等均為被告之親戚朋友及上開互助會,確已由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五日進行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以觀,應認被告所辯,尚堪採信,其 於召會之初,應無詐欺之故意,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本件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雷 雯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田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一:
┌─┬───────┬────────┬───────┬────────┐
│編│偽造署押之時間│偽造署押之地點 │ 種類及數量 │ 偽造署押之 │
│ │ │ │(偽造之署押)│ 文件 │
│號│ │ │ │ │
├─┼───────┼────────┼───────┼────────┤
│一│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美滿人生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202終身壽 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壬○○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二│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保本11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1終身壽險要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壬○○之署 │ 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三│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富貴保本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三福終身壽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壬○○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被 冒 標│冒 標 │競標利息│詐得款項計算方式: │
│ │ │ │ 新台幣 │(標金-標息)×活會人數(虛構人數│
│號│會員姓名│時 間 │(下同)│除外) │
├─┼────┼────┼────┼─────────────────┤
││癸○○ │87.7.25 │5,800元 │(30000元-5800元)×20人 =484000元│
│ │ │第二會 │ │ │
├─┼────┼────┼────┼─────────────────┤
││庚○○ │87.10.25│7,000元 │(30000元-7000元)×18人 =414000元│
│ │ │第五會 │ │ │
├─┼────┼────┼────┼─────────────────┤
│三│戊○○ │88.1.25 │7,800元 │(30000元-7800元)×16人 =355200元│
│ │ │第八會 │ │ │
├─┼────┼────┼────┼─────────────────┤
│四│張蕙瑛 │88.5.25 │8,200元 │(30000元-8200元)×13人 =283400元│
│ │ │第十二會│ │ │
├─┴────┴────┴────┴─────────────────┤
│ 詐得活會會款總額共計:一百五十三萬六千六百元 │
└──────────────────────────────────┘
附表三:被告乙○○冒標詐欺之對象及金額
╓──────────────────────────────────╖║87年7月25日冒用癸○○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壬○○ │24200元 │ ║
╟──┼──────────┼───────┼────────────╢║ 2 │王小芳 │24200元 │ ║
╟──┼──────────┼───────┼────────────╢║ 3 │羅太太 │24200元 │ ║
╟──┼──────────┼───────┼────────────╢║ 4 │羅太太 │24200元 │ ║
╟──┼──────────┼───────┼────────────╢║ 5 │林 儉 │24200元 │ ║
╟──┼──────────┼───────┼────────────╢║ 6 │林 儉 │24200元 │ ║
╟──┼──────────┼───────┼────────────╢║ 7 │孫太太 │24200元 │ ║
╟──┼──────────┼───────┼────────────╢║ 8 │陳昭枋 │24200元 │ ║
╟──┼──────────┼───────┼────────────╢║ 9 │程麗華 │24200元 │ ║
╟──┼──────────┼───────┼────────────╢║ 10 │楊秀卿 │24200元 │ ║
╟──┼──────────┼───────┼────────────╢║ 11 │楊美代 │24200元 │ ║
╟──┼──────────┼───────┼────────────╢║ 12 │邱雪英 │24200元 │ ║
╟──┼──────────┼───────┼────────────╢║ 13 │甲○○ │24200元 │ ║
╟──┼──────────┼───────┼────────────╢║ 14 │丁○○ │24200元 │ ║
╟──┼──────────┼───────┼────────────╢║ 15 │己○○ │24200元 │ ║
╟──┼──────────┼───────┼────────────╢║ 16 │王月裡 │24200元 │ ║
╟──┼──────────┼───────┼────────────╢║ 17 │黃冠雄 │24200元 │ ║
╟──┼──────────┼───────┼────────────╢║ 18 │許玉萍 │24200元 │ ║
╟──┼──────────┼───────┼────────────╢║ 19 │余建蕙 │24200元 │ ║
╟──┼──────────┼───────┼────────────╢║ 20 │周陳霞 │24200元 │ ║
╟──┼──────────┼───────┼────────────╢│ 共計:四十八萬四千元 ║
│ ║
└──────────────────────────────────╜╓──────────────────────────────────╖║87年10月25日冒用庚○○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 1 │壬○○ │23000元 │ ║
╟──┼──────────┼───────┼────────────╢║ 2 │羅太太 │23000元 │ ║
╟──┼──────────┼───────┼────────────╢║ 3 │羅太太 │23000元 │ ║
╟──┼──────────┼───────┼────────────╢║ 4 │林 儉 │23000元 │ ║
╟──┼──────────┼───────┼────────────╢║ 5 │林 儉 │23000元 │ ║
╟──┼──────────┼───────┼────────────╢║ 6 │孫太太 │23000元 │ ║
╟──┼──────────┼───────┼────────────╢║ 7 │陳昭枋 │23000元 │ ║
╟──┼──────────┼───────┼────────────╢║ 8 │程麗華 │23000元 │ ║
╟──┼──────────┼───────┼────────────╢║ 9 │楊秀卿 │23000元 │ ║
╟──┼──────────┼───────┼────────────╢║ 10 │楊美代 │23000元 │ ║
╟──┼──────────┼───────┼────────────╢║ 11 │邱雪英 │23000元 │ ║
╟──┼──────────┼───────┼────────────╢║ 12 │甲○○ │23000元 │ ║
╟──┼──────────┼───────┼────────────╢║ 13 │丁○○ │23000元 │ ║
╟──┼──────────┼───────┼────────────╢║ 14 │己○○ │23000元 │ ║
╟──┼──────────┼───────┼────────────╢║ 15 │黃冠雄 │23000元 │ ║
╟──┼──────────┼───────┼────────────╢║ 16 │許玉萍 │23000元 │ ║
╟──┼──────────┼───────┼────────────╢║ 17 │余建蕙 │23000元 │ ║
╟──┼──────────┼───────┼────────────╢║ 18 │周陳霞 │23000元 │ ║
╟──┼──────────┼───────┼────────────╢│ 共計:四十一萬四千元 ║
└──────────────────────────────────╜╓──────────────────────────────────╖║88年1月25日冒用黃彥成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壬○○ │22200元 │ ║
╟──┼──────────┼───────┼────────────╢║ 2 │羅太太 │22200元 │ ║
╟──┼──────────┼───────┼────────────╢║ 3 │羅太太 │22200元 │ ║
╟──┼──────────┼───────┼────────────╢║ 4 │林 儉 │22200元 │ ║
╟──┼──────────┼───────┼────────────╢║ 5 │林 儉 │22200元 │ ║
╟──┼──────────┼───────┼────────────╢║ 6 │孫太太 │22200元 │ ║
╟──┼──────────┼───────┼────────────╢║ 7 │陳昭枋 │22200元 │ ║
╟──┼──────────┼───────┼────────────╢║ 8 │程麗華 │22200元 │ ║
╟──┼──────────┼───────┼────────────╢║ 9 │楊秀卿 │22200元 │ ║
╟──┼──────────┼───────┼────────────╢║ 10 │邱雪英 │22200元 │ ║
╟──┼──────────┼───────┼────────────╢║ 11 │甲○○ │22200元 │ ║
╟──┼──────────┼───────┼────────────╢║ 12 │丁○○ │22200元 │ ║
╟──┼──────────┼───────┼────────────╢║ 13 │己○○ │22200元 │ ║
╟──┼──────────┼───────┼────────────╢║ 14 │黃冠雄 │22200元 │ ║
╟──┼──────────┼───────┼────────────╢║ 15 │余建蕙 │22200元 │ ║
╟──┼──────────┼───────┼────────────╢║ 16 │周陳霞 │22200元 │ ║
╟──┼──────────┼───────┼────────────╢│ 共計: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元 ║
│ ║
└──────────────────────────────────╜╓──────────────────────────────────╖
║88年5月25日冒用張蕙瑛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壬○○ │21800元 │ ║
╟──┼──────────┼───────┼────────────╢║ 2 │羅太太 │21800元 │ ║
╟──┼──────────┼───────┼────────────╢║ 3 │林 儉 │21800元 │ ║
╟──┼──────────┼───────┼────────────╢║ 4 │林 儉 │21800元 │ ║
╟──┼──────────┼───────┼────────────╢║ 5 │孫太太 │21800元 │ ║
╟──┼──────────┼───────┼────────────╢║ 6 │程麗華 │21800元 │ ║
╟──┼──────────┼───────┼────────────╢║ 7 │楊秀卿 │21800元 │ ║
╟──┼──────────┼───────┼────────────╢║ 8 │邱雪英 │21800元 │ ║
╟──┼──────────┼───────┼────────────╢║ 9 │甲○○ │21800元 │ ║
╟──┼──────────┼───────┼────────────╢║ 10 │丁○○ │21800元 │ ║
╟──┼──────────┼───────┼────────────╢║ 11 │己○○ │21800元 │ ║
╟──┼──────────┼───────┼────────────╢║ 12 │黃冠雄 │21800元 │ ║
╟──┼──────────┼───────┼────────────╢║ 13 │周陳霞 │21800元 │ ║
╟──┼──────────┼───────┼────────────╢│ 共計:二十八萬三千四百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