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29號
MLDM,105,簡附民,29,201701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梁軒齊
原   告 梁容真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梁永德
被   告 何軍育
      謝祥詮
      吳駿哲
      江杰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120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