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號
HLDV,106,補,25,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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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忠和
被   告 張語宸即張寶汶
被   告 古琇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
琇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琇瑗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1,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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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