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忠和
被 告 張語宸即張寶汶
被 告 古琇瑗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
琇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語宸即張寶汶、古琇瑗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1,7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