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號
HLDV,106,司促,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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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宋豔蓬即宋甄妮
債 務 人 潘紳府即潘春吉
債 務 人 宋婉玄即宋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柒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豔蓬即宋│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2%   │
│  │201740│甄妮、潘紳│7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       │
│  │元  │府即潘春吉├──────┼──────┼───────┤
│  │   │、宋婉玄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55%   │
│  │   │宋惠玲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15%   │
│  │   │     │8月01日起  │2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宋豔蓬即宋│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740│甄妮、潘紳│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府即潘春吉│      │      │百分之十,逾期│
│  │   │、宋婉玄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宋惠玲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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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