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217號
HLDV,105,司調,217,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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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廖秀霞
聲 請 人 廖添官
上列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相 對 人 廖正隆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複代理人  鄭濟威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 雙方表示意見差距甚大,顯無成立調解之望,請求終止調解 等語,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 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 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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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