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高福青
聲 請 人 謝曉雯
聲 請 人 謝桂花
聲 請 人 謝桂妹
聲 請 人 謝曉晴
上列五人之
共同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相 對 人 高福祥
代 理 人 邱劭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雙方均表示請 求直接進入訴訟等語,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16日民事事件調 解結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 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 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