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高文豹
代 理 人 吳主龍
相 對 人 陳信任
相 對 人 楊駿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温秀妹於民國(下同)98年1月 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張懷潞對聲請人所負 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98年1月10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 債務清償期為98年7月10日,並經登記在案。三、又關係人張懷潞於98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且於104年11月20日與聲請人於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 解程序中作成調解,同意償還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仍未清償,又關係人温秀妹分 別於102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23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 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於相對人楊駿鍠、陳信任,惟該不動 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本件聲請人 列陳信任、楊駿鍠為本件相對人,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一件、土地登記 第三類謄本二件、證明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四件、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等為證,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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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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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105.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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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282.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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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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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暨所有權│
│ │ │ │ │ │ │ │及用途│ │ │圍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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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963-│花蓮縣花蓮│民意段07│旅館、鋼│一層78.05 │454.83│陽台 │23.16 │平方公尺│ 全部 │陳信任 │
│ │000 │市球崙二路│14-0027 │筋混凝土│二層74.99 │ │雨遮 │11.94 │ │ │(全部) │
│ │ │52巷16弄8 │、0714-0│造、4層 │三層74.99 │ │ │ │ │ │ │
│ │ │號 │028、071│ │四層199.09│ │ │ │ │ │ │
│ │ │ │4-0029地│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號 │ │27.7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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