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43號
HLDV,105,司促,5743,2017010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莊仕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