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莊仕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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