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號
HLDM,106,聲,11,2017010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趙銘隆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鄭貴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銘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鄭貴仁因妨害自由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嗣由具保人趙銘 隆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3 萬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105 年 刑保字第37號)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950號案件 執行時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花蓮地檢署10 5 年8 月10日花檢和辛105 執1950字第15496 號函稿、 105 年10月26日花檢和辛105 執1950字第20992 號函稿、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5 年9 月26日雄檢 欽峨105 執助1149號字第76876 號函稿、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花蓮地檢署送達 證書、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各1 件附卷可稽。又具保人業經 合法通知其須於檢察官指定之105 年9 月20日、同年9 月29 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然屆時被告仍無故未到一節, 有高雄地檢署105 年8 月25日雄檢欽峨105 執助1149號字通 知稿暨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105 年9 月9 日花檢和辛 105 執1950字第17993 號函稿暨送達證書、點名單各1 份在卷足 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已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