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5號
HLDM,106,交附民,5,20170125,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譽騰
被   告 趙常宏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常宏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張譽 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機 車損害新臺幣3 萬1,000 元之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外,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