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林琮淵
江建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 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5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上開裁定業於105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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