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