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號
TTDV,106,司促,43,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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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孫美雪
債 務 人 方明雄
一、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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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