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0號
TTDV,106,司促,220,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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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 理 人 張宏暐
債 務 人 莊夢萍
債 務 人 賴榮義
債 務 人 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夢萍賴榮義賴建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
  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20,000元正,約定自借款
  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
  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
  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有借據乙紙為憑,
  詎料債務人等僅付息至民國105年10月15日,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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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