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號
TTDV,106,司促,1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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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 務 人 李雯英
債 務 人 張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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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