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教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