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三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九三○七、一四七九九、一○二○六號、台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編號八、十一除外)之中華民國籍護照上變造部分即照片及編號八、十一所示葉天笙、陳伯嶽之中華民國籍護照各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成年男子「陳松坡」(另案偵辦)高價收購中華民國護照,目的係為 變造之用,竟分別與已成年之「陳松坡」(另案偵辦)、陳伯嶽、葉天笙、馮江 河(另案偵辦)及其他不知名之大陸地區人士等,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共犯姓 名詳如附表),由甲○○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公訴人誤書為同年八月)間起至 同年十一月止,連續在台北市○○路○段二號一樓、加拿大辦事處及台北市○○ ○路某咖啡廳等處,以每本二萬元之代價,向陳伯嶽、葉天笙、馮江河等分別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中華民國籍護照,再將前開護照交回葉天笙或由不知情之張家媛 、廖美慎辦妥加拿大簽證,旋以每本二萬三千元至二萬五千元之代價轉賣予「陳 松坡」,由「陳松坡」寄往仍屬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大陸地區,售予不知名之大陸 地區人氏換貼大陸地區人民照片,先後多次變造前開中華民國籍護照,均足以生 損害於李明倫、吳世凱、廖子文、李朝文、廖子儀、廖憶茹、林麗梅、林如鳳、 鄭亦晴、林鳳美、邱國文、葉安聘、林華民、丁明志、傅盛櫻、朱文賢、陳月鄉 及我國政府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嗣「陳松坡」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帶 領多名大陸人氏由香港搭機經法國戴高樂機場過境前往加拿大時,在法國戴高樂 機場,由前開大陸人氏持變造之中華民國籍護照(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六、八至 十、十二、十三)過境,行使交付該機場移民官時,為移民官當場發覺。八十八 年一月十五日,多名大陸人氏在越南胡志明市新山機場,分別行使持用經變造之 中華民國籍護照(如附表所示編號七、十一、十四至十九),由柬埔寨金邊入境 越南胡志明市,欲前往加拿大之際,亦為機場移民公安官員查獲。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法務部調查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 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 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
條第二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 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七十五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 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 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 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 對其放棄主權。是本件被告被訴與前開共犯於八十七年間在大陸地區犯有刑法第 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自應適用中華民國 法律論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二、被告於前開時地明知取得護照係欲供他人變造之用,仍竟分別向陳伯嶽、葉天笙 、「馮江河」等收購後,連同「陳松坡」委託交付之護照,辦妥簽證,再出賣或 交回「陳松坡」,轉賣至大陸地區,供不知名大陸人氏變造等事實,已據被告自 白不諱,核與共犯陳伯嶽、葉天笙供述之情節相合,並經證人韓錦秋、吳世凱、 林麗梅、黃旭川、林如鳳、林惠珍、卓湉潔、鄭亦晴、林華民、胡學媚、張家媛 、廖美慎、徐曉雯等證述無異,復有護照資料影本在卷為憑。如附表所示之中華 民國護照,分別係於法國戴高樂機場、越南胡志明市新山機場查獲,其中於越南 新山機場查獲之護照照片有二張重貼痕跡,且簽名與入境申報單上之簽名相異, 經詢問持有者關於台灣情形及以閩南語與之面談後確認為大陸人氏,另在法國戴 高樂機場經移民官當場查獲之變造護照,其中被害人林如鳳之護照照片已非林如 鳳本人等情,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領(一)(八八)第八八 六六○○○三三○號函、同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領(一)(八九)字第八九 五二○○三○四七號函及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 之護照係經變造無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按護照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八九○○一一八三四○號令公布修正,於同年五月二十日生效,被告行為 後法律已有變更,亦即刑法第二百十二條雖規定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修正後之護照條 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規定,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法律 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分別與陳伯嶽、葉天笙 、「陳松坡」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大陸人氏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詳 如附表所示),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若,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如編號七、十二至十九之犯行,雖未據 起訴,惟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判。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變造前開護照後,由共犯「陳松坡」轉賣與他人,持以行 使,並入境上開地點,因認被告此部份亦涉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 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惟依卷附證據資料觀之,僅能證明被告有將前 開護照售與他人,俾供變造之事實,至該護照於變造後,是否再轉售第三人或由
他人持以行使,尚難認定係在其意思聯絡範圍,自難認被告須就他人之行為負共 犯之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確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 此部份犯罪,惟因公訴人認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單純一罪之吸收關係,自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前開時間,復以同一手法,將趙超華、林哲熙之中華民國 護照提供他人,供作變造行使,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 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護照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收購趙超華、林哲 熙護照之犯行,且葉天笙於原審亦供稱該二本護照係遺失等語,自難認與被告有 關。況遍查卷內所附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領(一)(八八) 第八八六六○○○三三○號函及同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領(一)(八九)字 第八九五二○○三○四七號函暨其附件,關於在法國戴高樂機場及越南胡志明市 新山機場經行使之四十一本變造護照名冊,並無趙超華、林哲熙之護照,是以趙 超華、林哲熙之護照究否有遭他人變造,尚有疑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資認定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惟因公訴人指此 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另構成行使變造文書罪,尚 有違誤,已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可取,但查原判 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 謀正業,與大陸地區人氏等,共謀變造護照圖利,影響政府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並損及國家之國際信譽至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如附表 所示(除編號八、十一外)之護照,其中已經換貼之照片,連同編號八、十一葉 天笙、陳伯嶽所有之中華民國籍護照各一本,均為被告及其餘共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 收。至前開如附表所示(除編號八、十一外)變造之護照,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但均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乃不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 │ │
│ │中文姓名 │護照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共犯 │出境│
│ │ │ │ │ │ │
│ │(英文姓名)│ │ │姓名 │國家│
├─┼─────┼─────────┼──────────┼───┼──┤
│一│李明倫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LEE, │ │ │大陸地│ │
│ │MINGLUNG │ │ │區人氏│ │
├─┼─────┼─────────┼──────────┼───┼──┤
│二│吳世凱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WU,SHIH │ │ │大陸地│ │
│ │KAI │ │ │區人氏│ │
│ │ I │ │ │ │ │
├─┼─────┼─────────┼──────────┼───┼──┤
│三│廖子文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LIAO,TSU │ │ │大陸地│ │
│ │WEN │ │ │區人氏│ │
├─┼─────┼─────────┼──────────┼───┼──┤
│四│李朝文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LEE,CHAO │ │ │大陸地│ │
│ │WEN │ │ │區人氏│ │
├─┼─────┼─────────┼──────────┼───┼──┤
│五│廖子儀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LIAO,TSU │ │ │大陸地│ │
│ │YI │ │ │區人氏│ │
├─┼─────┼─────────┼──────────┼───┼──┤
│六│廖憶茹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法國│
│ │LIAO,YI RU│ │ │大陸地│ │
│ │ │ │ │區人氏│ │
├─┼─────┼─────────┼──────────┼───┼──┤
│七│林麗梅 │M00000000│Z000000000│馮江河│越南│
│ │LIN,LI MEI│ │ │大陸地│ │
│ │ │ │ │區人氏│ │
├─┼─────┼─────────┼──────────┼───┼──┤
│八│葉天笙 │M00000000│Z000000000│葉天笙│法國│
│ │YEH,TIEN │ │ │大陸地│ │
│ │SHENG │ │ │區人氏│ │
├─┼─────┼─────────┼──────────┼───┼──┤
│九│林如鳳 │M0000000 │Z000000000│葉天笙│法國│
│ │LIN,JU │ │ │大陸地│ │
│ │FENG │ │ │區人氏│ │
├─┼─────┼─────────┼──────────┼───┼──┤
│十│鄭亦晴 │M00000000│Z000000000│葉天笙│法國│
│ │CHENG, │ │ │大陸地│ │
│ │YICHIN │ │ │區人氏│ │
├─┼─────┼─────────┼──────────┼───┼──┤
││陳伯嶽 │M00000000│Z000000000│陳伯嶽│越南│
│ │CHEN,PO │ │ │大陸地│ │
│ │YUER │ │ │區人氏│ │
├─┼─────┼─────────┼──────────┼───┼──┤
││林鳳美 │M00000000│Z000000000│不詳姓│法國│
│ │LIN,FENG │ │ │名者 │ │
│ │MEI │ │ │大陸地│ │
│ │ │ │ │區人氏│ │
│ │ │ │ │ │ │
├─┼─────┼─────────┼──────────┼───┼──┤
││邱國文 │M00000000│Z000000000│不詳姓│法國│
│ │CHIU,KUO │ │ │名者 │ │
│ │WEN │ │ │大陸地│ │
│ │ │ │ │區人氏│ │
├─┼─────┼─────────┼──────────┼───┼──┤
││葉安聘 │M00000000│Z000000000│不詳姓│越南│
│ │YEH,AN PIN│ │ │名者 │ │
│ │ │ │ │大陸地│ │
│ │ │ │ │區人氏│ │
├─┼─────┼─────────┼──────────┼───┼──┤
││林華民 │M00000000│Z000000000│陳松坡│越南│
│ │LIN,HUA │ │ │大陸地│ │
│ │MING │ │ │區人氏│ │
├─┼─────┼─────────┼──────────┼───┼──┤
││丁明志 │M00000000│Z000000000│陳松坡│越南│
│ │TING,MING │ │ │大陸地│ │
│ │CHIH │ │ │區人氏│ │
├─┼─────┼─────────┼──────────┼───┼──┤
││傅盛櫻 │M00000000│Z000000000│陳松坡│越南│
│ │FU,SHENG │ │ │大陸地│ │
│ │YING │ │ │區人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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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賢 │M00000000│Z000000000│陳松坡│越南│
│ │CHU WEN │ │ │大陸地│ │
│ │HSIEN │ │ │區人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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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月鄉 │M00000000│Z000000000│陳松坡│越南│
│ │CHEN,YUEH │ │ │大陸地│ │
│ │HSIANG │ │ │區人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