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百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百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百齡因竊盜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6 年8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 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8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7 年12月3 日,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 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