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號
TTDM,106,聲,14,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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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德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德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德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月 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94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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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