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王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淵泉間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原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33 元,嗣於調解程序擴張聲
明為840,733 元,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840,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
繳納之1,220 元,應再補繳8,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