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號
TNDV,106,訴,5,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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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葉惠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紅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鄭紅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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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