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3號
TNDV,106,補,73,201701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許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旭汶陳縈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