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1號
TNDV,106,補,71,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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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綸陳崑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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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