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李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綸、陳崑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