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6號
TNDV,106,補,66,201701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吳志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榮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6,3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陳榮三之繼承
人即被告之姓名及住址,應一併補正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
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