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6號
TNDV,106,補,46,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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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楊禮彰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楊當添
      楊淑萍
      楊淑鈴
      楊大發
      楊德勝
      鄭吳秀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鍾淇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新市區○○段000 ○000 地
號土地2 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該2 筆之價額總和
共新臺幣(下同)6,611,774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
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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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