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號
TNDV,106,補,21,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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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蔡沛滄即蔡金龍
      蔡全富 
      蔡金興 
      郭淳子即蔡郭月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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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