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蔡沛滄即蔡金龍
蔡全富
蔡金興
郭淳子即蔡郭月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