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龔正一即盈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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