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嚴基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紅色聯單)。
二、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請提出嚴王月美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嚴王月美之全部子女) 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 提出親屬系統表。
四、請提出債務人每月扶養未成年子女嚴翊庭、嚴翊樺、嚴王月 美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五、債務人自陳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新 臺幣2,774,927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過院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