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趙芝山
趙玉琳
趙健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秀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號
)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