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5號
TNDV,106,司家催,5,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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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蔡家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家珍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家珍(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2年7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家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蔡家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家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13 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蔡家珍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 117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蔡家珍之債 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並提出遺產清冊、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 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 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 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 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 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相對人蔡家珍業於民國102年7月5日死亡, 並經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 對被繼承人相對人蔡家珍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 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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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