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458號
SLDV,106,司促,11458,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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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浩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雄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韋德
○           00號5樓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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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