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03號
TNDV,105,訴,903,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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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晴翔
送達代收人  黃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長榮大
學、陳伈慧陳妙齡吳佩芝魏志濤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廢棄
,上訴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上訴聲明第3項則係請求被上訴
人刊登報紙回復其名譽,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
,及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發給教師聘書予上訴人,均
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元。共計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41,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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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