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87號
TNDV,105,訴,787,2017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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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昭男
      尹芳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煜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
105 年度訴字78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148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0,4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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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