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號
TNDV,105,訴,4,201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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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藝珍蘇鈺珺姚松義等人間因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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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