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67號
TNDV,105,訴,1867,2017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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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智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立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0日105年度訴字第1867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
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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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