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蔡麗娟
謝智翔
被 告 鄭明義
鄭秋冠
鄭明傳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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