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93號
TNDV,105,訴,1593,2017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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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協議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578,983元【計算式:1,650,000元(確認地上權部分)+4,928,
983元(請求給付部分)=6,57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
,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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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