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陳龍圖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被 告 陳黃伴
陳水雲
陳文冬
黃陳鳳英
陳鳳珠
陳坤義
兼前列5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冬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王冠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就原告主張之優先承購權行使,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確認係於何時就被告與訴外人所訂立之 買賣契約行使如何之優先承購權內容?
三、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原告所主張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期日行使優先承購權為不合法部分,提出論述意 見(被告抗辯已逾10日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之依據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